中国“十五五”规划中的 AI 治理

2026 03 15

本文原载于 Substack。

2026 年 3 月 13 日,中国发布了第十五个五年规划(英译本)。这份长达 70 页的战略文件,为截至 2030 年的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方向。其中的 AI 治理安排有两点尤其突出:一是全面推动 AI 加速发展,二是采用风险管理的治理思路。规划推动扩充算力、开展前沿研究,并大规模推广“人工智能+”产业应用;治理部分沿用的却是已有的应急管理框架,主要关注信息治理和社会稳定。放在整份文件中看,对新质生产力和加速发展的强调,遵循的是一种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逻辑:治理属于上层建筑,应当适应生产力的发展,而不是限制它。下文将梳理“十五五”的 AI 治理安排及其背后的基本判断,补充理解这些表述所需的语境。

AI 在这份战略文件中占据显著位置,与科技创新、高质量发展和国家安全一样,都是贯穿全文的重点。加速发展是文件的鲜明取向:通过产业政策推动前沿科技,并对其作出统筹性的战略布局,以实现 AI 所能带来的生产力革命。

(来源:Twitter/X 上的 @berthofmanecon)

其中一个值得留意的概念是“新质生产力”。习近平在 2023 年 9 月考察黑龙江时提出了这一概念,它也是规划中 AI 产业政策的理论基础。“新质生产力”延伸了古典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框架:先进制造和 AI 所代表的,不只是既有生产力的进步,而是如同工业化时期的蒸汽动力那样,标志着生产力进入了一个性质不同的历史阶段。这与“十三五”更为重视的“创新驱动发展”有所区别。

类似地,“科技自立自强”也是习近平在清代和毛泽东时代的思想脉络上作出的延伸。其政治论证是:依赖他国技术,会使中国再次陷入近代百年屈辱时期的脆弱处境。“自立自强”由两部分组成:“自立”承接毛泽东思想;“自强”则来自十九世纪清朝的自强运动,也就是洋务运动。这场运动是对鸦片战争中英国所展现的军事和工业优势的回应。不过,“自强”一词还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的《周易》首卦——乾卦:“天行健,君子以自强不息。”

“十五五”涉及 AI 治理的要点如下,既包括原文引用,也包括概述:

仔细看第十四章“营造健康有序发展生态”第二节,有几处表述值得进一步分析。

“健全新技术新业态安全监管框架,构建技术标准研制调整、技术应用分级管理机制,推进多元协同共治。”

这里的“分级管理机制”,也称“分级分类管理”,指的是按照生成内容的类型、社会影响范围,以及与国家安全的关联程度等标准,对服务进行分类和管理。换句话说,这种分级主要依据的是社会影响,而不是技术风险。文件虽然将国家安全列为 AI 领域的治理关切,但在实际监管中,“安全评估”和“国家安全”主要指向的仍是内容安全与数据安全。不过,“构建”毕竟表达的是尚待实现的目标。仅凭这一表述,还不能确定制度最后会是什么样,仍要看具体监管如何落地。

在我看来,最需要补充语境的是隔了一句之后的这段话:

“推动建立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制度,健全覆盖安全监测、风险预警、应急响应的风险防控体系。”

这里的“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制度”和“风险防控体系”,究竟意味着什么?追溯这些用语的来历会发现,“安全监测—风险预警—应急响应”这一组合,出现在中国治理的多个领域。它沿用的是 2006 年确立的标准应急管理框架,已经应用于网络安全、数据安全,乃至公共卫生危机,例如新冠疫情期间的治理。因此,规划提出的是一套现成的治理办法,并非专门针对 AI 风险设计。这套制度最终是否会纳入危险能力评估,更多取决于下级执行机构,以及中国 AI 安全研究群体能够发挥多大影响。目前,重心仍是政治稳定和社会影响。

接下来自然要问:规划所推动的加速发展,是否指向当前西方文献所理解的通用人工智能(AGI)或超级人工智能(ASI)?这里其实有两个不同的问题:第一,AGI 是否已被明确列为战略目标;第二,无论政策制定者有何意图,实际投入和政策重点是否会从结构上推动 AI 能力更快地向 AGI 发展。

对于第一个问题,我的判断仍是否定的。如上所述,“十五五”围绕产业竞争力、实际应用和自立自强来设定 AI 目标,并没有表现出优先追求 AGI 的倾向。文件至多是在鼓励广泛尝试不同研究方向,提出“探索通用人工智能发展路径”,包括智能体(AI agents)、具身智能、群体智能(swarm intelligence)、通用大模型和行业专用模型等。这里的“通用大模型”(general-purpose large models)并不等于 AGI,相关讨论可参见 IAPS 的 Karson Elmgren。关键动词是“探索”:它保留了试探的空间,还没有锁定某一条研究路径。(第十二章第二节)

但从结构上说,加速发展与 AGI 研发并不是两件互不相干的事。无论政策宣示的目标是什么,人才培养、战略投资和研究方向,都在加强算力及科研基础设施,并推动前沿能力发展。这些本身就可以构成一条通往 AGI 的路径。然而,文件提出的是在问题出现后再作应对的治理方式,与能力加速发展的趋势明显脱节。

根本上看,中国政府似乎没有采取防患于未然的治理措施。在指导思想部分,文件重申,要推动生产关系与生产力、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、国家治理与社会发展更好地相适应(“……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、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……”)。这直接承接了古典马克思主义的逻辑: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,作为上层建筑的治理也要适应经济基础。换句话说,治理约束不应走在生产力革命之前,预先限制其发展。核心原则是适应不断加速的变化。

值得注意的是,“十五五”没有提及能力阈值、自主决策、涌现能力、目标不对齐(misalignment),也没有讨论前沿模型或多智能体模型特有的风险。规划虽然承诺开展 AI 治理国际合作,但同样没有提出任何具体的国际协调机制来应对能力风险。这里需要保留一点:五年规划呈现的是已经形成共识的总体战略,不能据此穷尽决策层内部的讨论,也不能指望它覆盖所有具体监管问题。不过,从政策文件的类型来说,《欧盟人工智能法案》或许仍是一个适合比较的对象,而后者明确写入了有关能力阈值的规定。

理解规划为什么没有从能力风险的角度讨论 AI,更合适的切入点是中央政府的激励:这份文件主要面向需要落实加速发展任务的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,因此中央有理由将 AI 呈现为发展机遇。中央确定全国的大方向和关键绩效指标(KPI),地方则尝试各种政策和实施办法,围绕如何落实这些抽象目标展开竞争。等到风险和问题出现,相关中央部门再介入,出台监管指引。也就是说,负面后果主要是在出现之后才被约束。这基本上就是中国治理中激励机制的运作方式。OpenClaw 就是一个例子:深圳、无锡、杭州等地的市政府先向公众推广使用,中央层面随后才发布相关警示(进一步讨论)。因此,对 AI 安全研究与治理领域的人来说,最关键的问题是:“十五五”要求制定的后续实施规定,会不会把能力风险纳入其中?至少目前,文件还没有提供有力证据,表明国家 AI 战略已经将技术风险纳入考量。